日前,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案。被告人曹某等 7 人以威胁手段,在客运接驳点强迫旅客高价购买廉价药材,涉案金额 9.4 万余元。
2025年1月至6月,曹某纠集王某甲、王某乙、颜某、杨某甲、林某、杨某乙等人,在湘乡市某客运接驳点,将低价购入的松茯、双肾子等中药材,以威胁手段强迫旅客高价购买,形成以曹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。该团伙分工明确:王某甲摆摊推销,王某乙、颜某等充当 “托” 诱导旅客;曹某将旅客带入封闭房间磨粉称重后索要高额价款;旅客拒付价款时,曹某等人以语言威胁、搜取现金、抢夺手机等方式逼迫旅客输入支付密码;其余成员示意大巴车司机按喇叭催促旅客上车,制造恐慌氛围;杨某甲负责盯控监控、阻止他人拍照取证。该团伙共强迫数十名旅客高价购买中药材,涉案交易金额94220元。
2026年4月,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曹某等7人以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。7月,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曹某等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。曹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、欺压群众,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,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。在共同犯罪中,曹某、杨某甲、王某甲系主犯,林某、王某乙、颜某、杨某乙系从犯。
该案经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,维持原判。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:各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;追缴共同违法所得94220元,退赔各被害人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
以案释法:强买强卖不是普通 “买卖纠纷”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,以暴力、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,情节严重的,构成强迫交易罪。本案中,被告人以夸大宣传、模糊报价、封闭空间施压、言语威胁等方式,针对不特定旅客多次强迫旅客高价购买廉价中药材,并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,其行为侵害旅客合法权益,扰乱市场与社会秩序。
法官提醒,客运接驳点是公共出行重要节点,任何企图利用这类场所为非作恶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严惩。广大旅客在途中消费务必提高警惕,理性对待推销,警惕“托”诱导、模糊报价、加工后高价索款等套路;如遭遇强迫交易,要在保障自身安全前提下及时报警,留存相关证据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一审 | 刘小琴
二审 | 谭浪
三审 | 周鑫
副总编辑 | 周鑫
总编辑 | 易绚梅
责编:王莉君
来源:湘乡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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